


7月1日起这些水处理新政、标准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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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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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7月1日,《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处理新政开始施行。你准备好了吗?
7月1日起这些水处理新政、标准开始施行!
【概要描述】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7月1日,《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水处理新政开始施行。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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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9年发布了GB/T 37894-2019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型号标记和规格、结构设计和材料、一般规定、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2020年7月1日实施!
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不应低于下表要求:

臭氧发生器正常エ作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环境温度不高于 45℃ ,相对湿度不高于85%;
b) 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
c)氧气源型产生 1 kg/h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1.5 m3/h.空气源型产生1 kg/h 臭氧的冷却水流量不大于3 m3/h;
d) 对其他电源制式应能通过设计调整实现匹配。
稳定性
臭氧发生器运行4 h后,在设定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 h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
脱脂处理
臭氧发生器应针对供气气源类型需要,对臭氧发生室、管道、阀门、仪表等所有接触氧气及臭氧的零部件进行脱脂处理.
臭氧浓度测定
臭氧浓度应采用典量法(化学法)或紫外吸收法(仪器法)测定,碘量法(化学法)作为仲裁方法。给出了碘量法(化半法)和紫外吸收法(仪器法)的详细方法,规定了碘量法校准紫外吸收式臭氧检测仪的方法。
给出了臭氧浓度换算公式和方法。
质量浓度换算成质量分数按式(B.1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地方性新规===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
为加强排水户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能力和作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3月31日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充分考虑了浙江省电镀企业的实际情况,着重对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管控,增加了对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并与《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等进行了必要的衔接。
在指标设置上,《标准》规定了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指标,指标数量与国家标准一致。
直接排放方面
太湖流域地区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地区涉重污染物除总镉和总镍适当宽于国家标准表3外(严于国家标准表2要求),其余重金属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常规污染物指标COD、氨氮、总氮与国家标准表2衔接,其余指标与国家标准表3一致。
间接排放方面
《标准》明确了总铜、总锌、pH、氟化物、总氰化物5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要求,有利于电镀行业间接排放管控,减少通过纳管稀释而达标排放的风险。同时,对于其他可协商指标,针对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情况,分别作了专门规定。
《标准》适度考虑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要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因后续标准提升,企业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整改。
《标准》规定,新建和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排放要求。根据浙江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和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标准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于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再给予半年的整治过渡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浙江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有利于推进行业重金属减排,仅温州地区因相关重金属指标的加严,经测算,可减少50%重金属排放量。同时对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形成淘汰压力,倒逼行业进一步聚集和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提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排水管网,推进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条例》规定,我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许可证依照规定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依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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